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0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监察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程序
(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措施;
(二)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情况;
(三)村庄建设、改造、拆迁方案;
(四)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审计情况;
(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使用情况;
(八)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
(一)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农业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计划;
(二)发包、集体经营、筹资及以资代劳、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上级部门拨款、资产变卖等财务收入;
(三)集体经营、公益福利、固定资产购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救济扶贫、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补贴及奖金、办公、会议、差旅、卫生、接待、误工补助、村组报刊订阅等财务支出;
(四)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五)债权债务的数额及期限;
(六)收益总额、投资分利、农户分红、福利费及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等收益分配;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财务事项。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决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四)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八)筹资筹劳、筹劳折工标准和收取及使用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务事项。
(一)制定村务公开方案;
(二)按照审定方案予以公开;
(三)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开。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存,以便查询。
有条件的可以编发村情简报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补选。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有意见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
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方面应当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实施村务公开的;
(二)不依法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
(三)违法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对村务公开监督的;
(四)对向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损毁村务公开档案的;
(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