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