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