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第十四条有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换届选举完成后的20日内产生,产生后5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补选。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