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十一条有效村务公开工作程序:(一)制定村务公开方案;(二)按照审定方案予以公开;(三)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1次,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开。涉及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保存,以便查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