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有效未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的政务、财务、事务等事项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