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二章 内容与程序第七条有效下列政务事项应当公开:(一)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措施;(二)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情况;(三)村庄建设、改造、拆迁方案;(四)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五)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审计情况;(六)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使用情况;(八)新农村建设项目及实施情况;(九)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