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务公开应当通俗易懂,采取设置固定公开栏的形式公开,公开栏的内容应当保留7日以上。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开。

有条件的可以编发村情简报或者使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