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建立检查、考评、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