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务公开监督制度。农业部门负责村务公开中集体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监管制度,推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监察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