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设立3人以上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有被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