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议依法实行罢免:

(一)不依法实施村务公开的;

(二)不依法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

(三)违法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对村务公开监督的;

(四)对向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损毁村务公开档案的;

(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