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村务公开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议依法实行罢免:(一)不依法实施村务公开的;(二)不依法答复村务公开意见的;(三)违法干预村务公开或者妨碍对村务公开监督的;(四)对向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实施打击报复的;(五)损毁村务公开档案的;(六)弄虚作假的;(七)其他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