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9年2月4日
- 施行日期
- 1999年2月4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10月28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一)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
(二)为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服务;
(三)政策指导、市场引导与需求驱动相结合;
(四)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行政部门、各社会团体在政府的领导和统一规划下,按照各自的行业要求、业务规范和专业标准做好本系统的继续教育工作。
中央、内蒙、市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市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认定继续教育基地。
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手续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要注重实效。
举办继续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一)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一)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最低学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保证其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登记、考核和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四)每三年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四十二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享受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
(一)遵守继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承担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费用。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的有效依据和凭证。验印后的《继续教育证书》是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材料之一。
《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