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最低学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期间,保证其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三)按规定登记、考核和上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四)每三年对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