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教育,使其知识技能不断得以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