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承担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费用。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