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者违反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说服动员,批评教育,追还单位支付的学习费用,直至缓聘、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