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一)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十二学时,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四十二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或者分散使用;(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三)按规定享受由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学习费用和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