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

(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