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继续教育经费通过多种渠道投入和筹集;(一)市人民政府要将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继续教育经费做出专项安排,额度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