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如实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继续教育证书》是记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并完成各类继续教育的有效依据和凭证。验印后的《继续教育证书》是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材料之一。《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验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