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当其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2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