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 制定机关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的有关危害。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免费积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适时发布禁止吸烟的公益广告。
鼓励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吸烟奖惩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和组织实施控制吸烟准则。
控制吸烟工作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之一。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文化、艺术、娱乐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执法;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督执法;
(四)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的监督执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六)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园的监督执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区域,科技馆(宫)等科教场所,少年宫、档案馆、青年宫、运动健身场所、公共浴室、餐饮等场所或者区域的监督执法;
(九)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相关交通工具和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的监督执法。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及其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控制吸烟流动巡查执法人员,负责巡查管辖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
(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