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有效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