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控制吸烟工作监测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