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