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