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控制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控制吸烟执法人员、禁止吸烟检查员、劝阻吸烟的人员;(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