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