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