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