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七条有效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禁止吸烟。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