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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烟服务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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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