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