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15年10月19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0月22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15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市政、城管、广电、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卫生、教育、环保、科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信、电力、保险等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活动。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防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影响评估和发展趋势;
(三)气象灾害防御关键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和防御标准;
(四)气象灾害的分类防御要求;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的防御、救援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防御规划的其他内容。
(一)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项目;
(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二)设计单位、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文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三)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尾矿库、排土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以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当建立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确保及时获取气象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并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民政、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的接收和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负责保护。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直接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获得,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防灾工作需要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在所在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要求的时间和范围内,及时向在网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应急救援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气象灾害易发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定期进行防御演练。
(一)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有关部门职责;
(三)气象灾害预防与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程序;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保障措施;
(六)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重建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气象灾情后,有义务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禁止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