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第二十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明确一名以上气象信息员,并负责传递预警信息,上报灾情,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市、县级应急主管机构应当将气象信息员纳入地方应急救援队伍,联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信息员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