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