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