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