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三)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