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气象灾害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三)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证明文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