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4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12月21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市场的设置,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做好露天市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露天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设置、调整露天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露天市场日常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对经营者、经营摊位、经营商品等信息进行登记;
(四)制定露天市场管理制度;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必要管理职责。
露天市场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制定露天市场设置方案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居住区位置、公共区域状况、交通分布、居民实际需求等因素,不得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露天市场设置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除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设置露天市场。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医院、公共交通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三)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
(四)休闲广场、城市绿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一)合理划分区域、划定摊位;
(二)设置公示牌,公示市场名称、商品种类、经营时间、收费标准、管理制度等事项;
(三)设置标示牌,标明摊区名称、摊位编号;
(四)设置垃圾收集装置;
(五)设置必要的排水、防污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
(八)具备满足需要的公共厕所;
(九)设置法律法规宣传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举报电话公示栏、复秤台;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早市为4时30分至8时;
(二)夜市为18时至22时;
(三)日市为6时至22时。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时间;经调整的经营时间,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公示。
持有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凭证的本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露天市场经营。
禁止抢占摊位或者将所占摊位转让他人。
露天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经营或者提供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销售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三)销售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销售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六)销售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现场屠宰畜禽;
(八)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九)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十)销售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或者开展医疗活动;
(十一)从事赌博、看相、算命等违法或者迷信活动;
(十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
(十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或者垄断价格;
(十四)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噪声大的发动机、电机等工具加工产品;
(十五)使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设施、设备、物品;
(十六)违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