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露天市场: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医院、公共交通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三)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

(四)休闲广场、城市绿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