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露天市场:(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园门口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二)国家机关、医院、公共交通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三)城市主干路、次干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四)休闲广场、城市绿地;(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