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公开方式,为进入露天市场的经营者确定摊位。持有残疾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凭证的本市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露天市场经营。禁止抢占摊位或者将所占摊位转让他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