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露天市场专项规划,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露天市场设置方案,对市场名称、经营区域、摊位数量、商品种类、经营时间等事项作出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定露天市场设置方案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居住区位置、公共区域状况、交通分布、居民实际需求等因素,不得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道路交通、城市道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露天市场设置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需要作出调整。
除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设置露天市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