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露天市场分为早市、夜市和日市,按照下列时间经营:

(一)早市为4时30分至8时;

(二)夜市为18时至22时;

(三)日市为6时至22时。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时间;经调整的经营时间,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