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露天市场分为早市、夜市和日市,按照下列时间经营:(一)早市为4时30分至8时;(二)夜市为18时至22时;(三)日市为6时至22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时间;经调整的经营时间,在露天市场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