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露天市场,是指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利用室外公共区域设置,经营者在规定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场所。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