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露天市场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露天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提出设置、调整露天市场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露天市场日常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

(三)对经营者、经营摊位、经营商品等信息进行登记;

(四)制定露天市场管理制度;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必要管理职责。

露天市场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县(区)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