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抢占摊位或者将所占摊位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所占摊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