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抢占摊位或者将所占摊位转让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所占摊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