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