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置露天市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