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9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1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6月2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不含个人或者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文体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委、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普及、宣传,倡导文明乘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一)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发布电梯不同类别(类型)、楼层等维护保养工时、维护保养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
(二)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
(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
(四)参与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建设以及管理,参与电梯事故(故障)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应急救援行为。
第二章使用和维护保养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
(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四)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使用单位。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使用。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一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在电梯停运后三十日内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内容、频次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一)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
(三)使用30台以上(含30台)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其它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制度进行电梯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并收集、存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
(五)监督并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六)对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七)对电梯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八)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电梯应急处置标识;
(九)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十)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立即安排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十一)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接收端应当派人二十四小时值守;
(十二)保证电梯轿厢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三)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按照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见证材料存档备查;
(十四)对电梯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一小时内处理电梯使用安全投诉,二十四小时内向投诉者回馈处理情况,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六)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阻止;
(十七)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一)建设单位、业主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用收入、支出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超过质量保证期限,且经检验检测安全评估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业主筹集资金。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使用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超载运送货物;
(五)不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示的要求;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范围、办公地点、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信息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管理活动,每年公布考核评价信息。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认,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确认单,维护保养后的电梯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中安全保护装置还具有型式试验证明。禁止将已经使用过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维护保养。
第三章安全管理和检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发生过事故以及故障频率较高、投诉较多、影响正常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
(一)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经评估发现存在普遍性安全隐患的;
(二)根据国家或者地区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安全保障需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变更且有明确要求的;
(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检验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电梯使用单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作出检验不合格结论。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或者未严格执行的;
(二)未建立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台账或者未收集、存档安全隐患整改见证材料的;
(三)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的;
(四)未在电梯轿厢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电话,或者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紧急呼救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电话接收端未派人二十四小时值守的;
(六)电梯轿厢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回馈投诉处理情况或者对投诉处理未做记录的;
(八)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