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和检验第二十六条有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检验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检验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检验报告和使用标志。电梯使用单位整改期限不计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期限。检验人员和检验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